3月17日訊(湘潭晚報 吳珊)3月16日,岳塘交警大隊通報了轄區(qū)內兩起涉嫌酒后駕駛的惡性交通肇事案。 我們從監(jiān)控錄像中看到,2月13日0點08分,一輛大眾小車行駛到河東曉塘路一小區(qū)門口時,與一輛直行電動車相撞。駕駛員李某當時馬上下車查看了傷者情況,之后又報警求助。0點24分,李某的一位朋友到了現場,李某把車子和車鑰匙交給朋友,自己卻掉頭跑進了小區(qū),之后翻圍墻逃離了現場。 “李某應該是看到馬路前方有一個監(jiān)控攝像頭,他不想記錄下自己逃跑的軌跡,所以翻墻逃逸。”岳塘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副中隊長夏立新介紹,等到交警和醫(yī)護人員趕到現場時,李某已經離開,而電動車駕駛員經搶救無效死亡。 案發(fā)第二天,李某來到岳塘交警大隊投案自首。經過警方深入調查,事發(fā)前李某曾到河東某酒店與朋友聚餐,在酒店內待了兩個半小時,不排除有喝酒的可能。 2月28日凌晨,類似的案件再次發(fā)生。在岳塘區(qū)湖湘東路附近,黃某駕駛小車與一輛電動車發(fā)生猛烈碰撞,電動車上的中年男子帶著自己10歲的兒子,結果被小車撞得飛了起來,孩子摔到了馬路中央,而男子則卷進了小車車底。 與上個案例中李某的情況一樣,黃某只是下車看了傷者一眼,之后就棄車逃離了事發(fā)現場,次日才到岳塘交警大隊投案自首。經調查,警方認為黃某也存在飲酒駕駛的嫌疑。 夏立新告訴我們,這兩起事故的發(fā)生不僅因為駕駛員行駛中的大意魯莽,更反映出他們法律意識淡薄。像李某、黃某一樣,不少逃逸者事發(fā)前都有飲酒的行為,選擇逃逸往往是為了躲避飲酒駕駛致人傷亡的追責。然而,他們并不知道,交通肇事逃逸比飲酒駕駛的情節(jié)更加惡劣,處罰力度也更大。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(guī)定,酒后駕駛車輛發(fā)生事故后,如果肇事司機沒有逃離現場,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,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;但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則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