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27日訊(湘潭日報 譚麗 通訊員 戴華)家住雨湖區(qū)熙春路的曾先生很郁悶,前兩天他的車子停在一小區(qū),樓上掉落東西砸壞了他車子的后玻璃窗。5月25日,有些懊惱的他來電咨詢想了解這種情況下,樓上的業(yè)主是否要承擔相關責任。 曾先生介紹,前兩天,他到岳塘區(qū)建設中路一小區(qū)的朋友家串門,當時車子就停在一棟居民樓的樓下。等他下樓準備開車回家時,發(fā)現(xiàn)車子的后玻璃窗被砸開了一個缺口,座椅上還散落著細小的水泥塊。 “這肯定是樓上掉下來的。”曾先生詢問了周圍鄰居,但他們都表示沒看到當時的情況。“這種情況,樓上的業(yè)主是否要承擔相關責任?”曾先生希望律師幫他解疑答惑。 我們咨詢了潭州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賓稀。她分析,依據(jù)《侵權責任法》第八十七條規(guī)定: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因此,曾先生可向墜落混凝土塊的建筑物的業(yè)主主張侵權損害賠償。 |